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600號
TPEV,113,北簡,600,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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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王正傑
訴訟代理人 王昱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456,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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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