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3年度,339號
TPEV,113,北簡,339,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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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9號
原 告 張博涵
被 告 蔡睿豪 籍設金門縣○○鄉○○0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因尚有和解可能,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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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