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74號
原 告 李仁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昇產業有限公司、劉惠珍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
零參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