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鴻藝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萱
訴訟代理人 葉峻魁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萬4830元
,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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