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475號
TPEV,113,北小,47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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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75號
原 告 陳 昀
訴訟代理人 陳仁展
被 告 吳承剛原姓名吳奕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轉錯帳號,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 幣100,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經查,被告住所地在屏東 縣○○鎮○○路0巷0弄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隨卷 外放),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間復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是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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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