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3年度,46號
TPEV,113,北小,46,2024010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4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澐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既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 依據,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