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2559號
原 告 王映杰
訴訟代理人 王妤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翰揚、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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