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698號
TPEV,112,北簡,13698,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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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69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黃秀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下稱法商佳信銀行)間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雙方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法商佳信銀行訂立小額信用貸款,迄今共 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法商佳信銀行嗣將上開債權 讓與原告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小額信用貸款約定書、報紙公告、 帳務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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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商佳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