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3311號
TPEV,112,北簡,1331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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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1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被 告 張君潔潔富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之一般共通 條款第14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4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 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與原告訂立借據,向原 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 月21日起至115年4月21日止,利息自110年4月21日起至110 年12月31日止,按固定年息1%計算,自110年12月31日起至1 15年4月21日止,改依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 05%浮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598%),自110年4月21日起 ,依年金法計閱,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繳款時,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2年7月1日起即未依 約繳款,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69,12 8元,迭催不理,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169,128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請求給付借款本金部分:
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 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 5-19頁)為證,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 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給付借款 本金169,128元,洵屬有據。
 ㈡請求給付違約金約款部分: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約 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0 條第1項、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以102年11月18日金管銀合字第10230003860號公告、並自 000年0月00日生效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 項第7條第2項第1款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 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之百 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是依上開規定,金融機構就消費性無擔保貸 款之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本院審酌上開0 00年0月00日生效之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 項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認原告就違約金約款之請求超過9 期部分尚屬過高,對被告有失公平,爰予刪除。 ㈢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附表一:(新臺幣)
編號 現欠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之計算及期間 1 169,128元 2.598%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附表二:(新臺幣)
編號 現欠本金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之計算及期間 1 169,128元 2.598%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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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