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12479號
TPEV,112,北簡,12479,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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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79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謝明華
被 告 黃太平
林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61,290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
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第7個月至第9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61,29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合    計      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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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