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245號
原 告 沈芳興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 告 沈邱金蓮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
吳佩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8,900,000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 十倍以上,被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