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5030號
TPEV,112,北小,5030,2024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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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030號
原 告 饒國強
被 告 房德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73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房德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饒國強之聲請 ,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20時16分許,前往原告 所承租位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倉庫,以不詳方式破 壞屬於安全設備之拉門門鎖後侵入,且竊取倉庫內之ANONA 低溫烹調機1台、藍色及黃色包包各1個、延長線2條、充電 線4條、防身用戒指1只、智慧型手機2台、小米監視器鏡頭3 顆,並將之裝入其自備之背包內得手,旋騎乘腳踏車離開現 場。而上開遭竊物品之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20,000元等語,爰依法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 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竊盜之 犯行,致其受有20,000元損害之事實,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 2年度審易字第647、724號刑事判決被告犯毀壞安全設備竊 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有該刑事判決可稽(見審附民卷第13-24頁),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該刑事卷宗電子卷證光碟在卷可佐;又被告非經公



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 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 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故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 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 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 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 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 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7月7日 (見審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核無不合,併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及自1 12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 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 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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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