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2年度,4780號
TPEV,112,北小,4780,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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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780號
原 告 翁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廖松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楊廖松香(身分證字號:Z0000000 00號)為被告。惟被告於起訴前民國73年6月24日即已死亡 ,此有臺北○○○○○○○○○112年11月24日北市正戶資字第112600 8495號函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12年8月2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 ,亦有本院蓋於民事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可按,依上開規定 ,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事人能力, 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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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