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47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註(原名林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
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3萬1018元部分提起
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3萬1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