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1年度,4890號
TPEV,111,北簡,4890,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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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4890號
原 告 連玉蘭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廖凱麗
訴訟代理人 廖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5樓房屋
之主浴室、客浴室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修復方式參如附件一所示
)。
被告應依附件二所示方式修繕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
0段00巷0弄0號4樓房屋之客浴室、及相鄰房間天花板和壁面壁癌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63,1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此於簡
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原
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61,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卷第9頁)。嗣於民國112年7月28日
以民事追加聲明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其所有門牌號碼
臺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0巷0弄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
5樓房屋)之主浴室與客浴室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完成後
並應連續持續5日以色劑進行積水測試;㈡被告應依照如附件
鑑定報告之方式修繕原告客浴室及相鄰房間天花板與壁面壁
癌;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61,4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自112年7月2
5日起至前2項修繕完成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00元等語
(卷第227頁)。復於同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時撤回追加狀
第1項後段以色劑進行積水測試部分,並變更第3、4項聲明
為第3項聲明:㈢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卷第
247、252頁),核其所為追加及變更,基礎事實同一,並擴
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先予敘
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
巷0弄0號4樓房屋(下稱4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為同段
59巷7弄2號5樓房屋(下稱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4樓房屋
浴室自108年底開始有自天花板而下之滲漏水情況,109年間
漏水情況擴大至相鄰房間,多次試圖聯絡被告,因被告將5
樓房屋出租,聯繫不易,原告不得已於000年00月間提出調
解聲請,期間有一仲介人員來電聯繫表示已有修繕,但被告
仍未出面調解,而觀察漏水狀況,至000年0月間似有緩解,
乃請廠商估算修繕費用。而於本件審理中,經送鑑定,發現
被告僅以更換冷、熱水管方式處理漏水,就其5樓房屋之主
、客浴室之防水層破損並未修繕,導致漏水至4樓房屋,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依鑑定報告所示之修復方法修
復5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並修繕4樓房屋因漏水所造成之損
害,及賠償精神慰撫金20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
其所有5樓房屋之主浴室與客浴室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被
告應依照如附件二所示鑑定報告之方式修繕原告客浴室及相
鄰房間天花板與壁面壁癌;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鑑定報告並未就過去之漏水時間及原因為鑑定,
且未證明5樓房屋浴室防水層破損在過去幾年「如何損壞」
及「何時損壞」,欠缺對4樓房屋如何造成損壞、因果關係
等說明。又鑑定報告僅表示鑑定當下測試防水層破損,不能
推論過去數年間5樓房屋與4樓房屋之間必有防水層破損或漏
水之情形,亦不能證明4樓之損壞維修項目是起因於過去數
年間5樓與4樓間防水層破損或漏水所致。且壁癌生成原因甚
多,舉凡4樓自家樓層滲水、下雨、潮濕、牆壁磁磚裂縫或
建材老化均有可能,而鑑定報告表示該壁癌當時屬乾燥狀態
,可見當時並無漏水,不能證明過去數年所受損壞係樓上漏
水所致,鑑定報告瑕疵甚多,無法做為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
依據。退萬步言,縱本案漏水主因為防水層破損,但系爭房
屋為老舊建築且過去30年間並未進行任何破壞性施工,難謂
造成系爭4、5樓間防水層破損之侵權行為,是防水層破損隨
時間老化逾耐用年限,不能據此推斷房屋建築之防水層應由
被告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為系爭4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5樓房屋
有權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卷第61-63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此部分事實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其所有4樓房屋浴室及相鄰房間之天花板均有滲漏
水,係因被告所有5樓房屋漏水所致,被告應修繕至不漏水
狀態,並賠償原告因漏水所致之非財產上損害等情,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資為抗辯。經查:
1、本件囑託社團法人台灣住宅品質消費者保護協會就系爭4樓
房屋之浴室及相鄰房間之天花板有無漏水及原因、所造成損
害與修復方式及費用為鑑定,經該協會派員會同兩造會勘進
行鑑定,鑑定結果略以:鑑定當日現況檢測前,系爭4樓浴
室天花板之木角材有受潮發霉、燈具之燈罩及昱普牌抽風機
有損壞之情形,其相鄰房間之天花板及壁面目視即有壁癌生
成,經紅外線熱感應器顯示,該壁癌屬乾燥狀態,參考水份
儀量測壁癌各處,其水份數值在1.6%至4.8%間不等。於系爭
5樓客浴室淋浴用龍頭之熱水管出口安裝壓力錶,檢測熱水
管內之壓力是否恆定,若壓力數值急速下降,該熱水管即有
破損。檢測結果原壓力數值為2.09kg,經10分鐘測試後其壓
力數值變更為1.74kg,經20分鐘後壓力數值變更為1.53kg,
雖有掉壓但並無瞬間下降情形,可證新設熱水管並無破損。
於5樓客浴室淋浴用龍頭之冷水管出口進行同上之壓力測試
。檢測結果原壓力數值為2.69kg,10分鐘後其壓力數值變更
為2.21kg,20分鐘後變更為2.08kg,雖有掉壓但並無瞬間下
降情形,可證新設冷水管並無破損。於系爭5樓主浴室之乾
區地面(馬桶區)、濕區地面(浴缸下方),以積水測試並加入
食用色劑-黃色檢測防水層是否破損,旋即於相鄰房間之壁
面 壁癌與地面交接處,系爭4樓房間天花板滲漏黃色水流,
可證主浴室防水層有破損之瑕疵。於5樓客浴室之地面及壁
面,以積水測試並加入食用色劑-紅色,檢測防水層是否破
損,旋即於5樓浴室門檻、相鄰房間之壁面壁癌與地面交接
觸、系爭4樓房間天花板滲漏紅色水流,可證客浴室防水層
有破損之瑕疵。5樓房屋舊有冷、熱水管已由被告委由第三
人廢除並以水泥填補出水口,故無法檢測系爭4樓滲漏水原
因是否與系爭5樓舊有冷、熱水管(暗管)有關。系爭4樓滲漏
水原因經檢測為系爭5樓主浴室、客浴室之防水層破損所致
,而系爭4樓損害範圍為①客浴室天花板木角材發黴、燈具之
燈罩及昱普牌抽風機損壞。②相鄰房間天花板及壁面壁癌(
下稱系爭損害)。修復5樓房屋主、客浴室漏水所需修補工
序工法及費用,及修復4樓房屋上開損害所需修補工序工法
及費用,分別詳如附件一、二所示,有該協會出具之鑑定報
告可稽,衡諸該協會具備鑑定漏水原因之專業能力及經驗,
經現場會勘後,按現場實際狀況,徵詢兩造意見,輔以科學
儀器檢測後,所為鑑定結果,應可採信,堪認被告所有5樓
房屋因主、客浴室防水層破損而有漏水至原告所有4樓房屋
之浴室、相鄰房間天花板,並致4樓房屋受有上開損害。
2、被告雖抗辯系爭鑑定報告僅能證明鑑定當時5樓浴室防水層
有破損,不能證明4樓房屋損害為5樓房屋浴室防水層破損所
致云云,惟依原告提出之漏水狀況照片,顯非鑑定當日測試
所造成,而防水層之破損如非外力敲除破壞亦非一日即成
而被告自陳過去並未進行任何破壞性施工,則若非5樓房屋
浴室早已存在防水層破損之情況,如何造成4樓房屋之系爭
漏水損害。再者,證人王安南證稱:其曾因4樓房屋漏水至3
樓,而為4樓修繕做自來水明管,施作期間,4樓房屋天花板
有漏水,過一段期間後,5樓屋主找我去做5樓冷熱水管的明
管,施作前有做壓力測試,結果熱水管有漏水,冷水管沒有
漏水,5樓屋主要我一起把冷熱水管更新改為明管。之後,5
樓曾要我去修繕浴室地板,但後來沒有修繕等語(卷第247-
251頁),參諸本件鑑定單位為鑑定時,5樓房屋舊有冷、熱
水管已由被告委由第三人廢除並以水泥填補出水口,故無法
檢測系爭4樓滲漏水原因是否與系爭5樓舊有冷、熱水管(暗
管)有關,可見於原告發現漏水後,被告曾請證人王安南
繕,將其5樓房屋之漏水的熱水管,連同冷水管改為明管,
且曾欲修繕浴室地板但未修繕,足見被告對於其房屋浴室地
板防水層破損一節應已注意,而有欲雇請證人修繕之情形,
是被告辯稱鑑定報告僅能證明鑑定當時5樓浴室防水層有破
損云云,自非可採。
3、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
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第1項亦有明文可參。本件原告所有4樓房屋浴室和相鄰房間
所受系爭損害之原因,既係因被告所有之5樓房屋主客浴室
防水層破損所造成,自可認被告對房屋專有部分未盡管理維
修責任,則原告基於所有權遭受侵害為由,請求被告應將漏
水之原因予以修復,即將5樓房屋之主浴室、客浴室修復至
不漏水狀態(修復方式參如附件一所示),並應依附件二所
示方式修繕原告所有4樓房屋之客浴室、及相鄰房間天花板
和壁面壁癌乙節,自屬有據。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
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
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房屋漏水影
響居住品質,參酌前揭裁判意旨,構成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
受侵害,應以「情節重大」為要件,始得請求損害賠償。原
告固主張因5樓房屋漏水狀況,被告未積極處理,應賠償原
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云云,惟查4樓房屋之漏水固然對原
告之日常生活造成干擾,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其所受侵害之
程度、狀態已嚴重影響日常生活之情事,自難認原告居住安
寧所受侵害已達情節重大程度,則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
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尚非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依附件一、二所示方式將系爭5
樓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並修繕系爭4樓房屋所受損害部
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均
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件一:修復被告所有5樓房屋之主浴室、客浴室漏水所需修補
工序工法及費用:               
(一)主浴室部分,費用合計為93,2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
場合理行情範圍:
(1)拆卸原有衛浴設備,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
3,000元。
(2)拆除原有地、壁磚至見結構層,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為長170c
m*寬152cm*高229cm,合計換算約為5.5坪(不足0.5坪以0.5
坪計算),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2,500元,小計13,75
0元(5.5坪*2,500元)。
(3)垃圾裝袋搬運,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
2,500元。
(4)垃圾運棄,約需1車3.5噸垃圾車(每車實際載運量約1.5m³)
,建議1車8,000元。
(5)施作地、壁面水泥砂漿打底(含止水墩),依據現況量測尺寸
合計換算約為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600
元,小計14,300元(5.5坪*2,600元)。
(6)施作防水塗料(含塗佈止水墩),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
約為5.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1,800元,小
計9,900元(5.5坪*1,800元)。
(7)鋪設地、壁磚(貼磁磚工資),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
為5.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小計1
6,500元(5.5坪*3,000元)。
(8)地、壁磚磁磚(一般30cm*60cm磁磚材料),依據現況量測尺
寸合計換算約為 5.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
,500元,小計19,250元(5.5坪*3,500元)。
(9)安裝衛浴設備,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
3,000元。
(10)完工清潔,上述約需1工,建議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

(二)客浴室部分:費用合計為93,20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
場合理行情範圍:
(1)拆除原有衛浴設備,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
約為3,000元。
(2)拆除原有地、壁磚至見結構層,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為長170c
m*寬153cm*高約228cm,合計換算約為5.5坪(不足0.5坪以0.
5坪計算),建議1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2,500元,小計13,7
50元(5.5坪*2,500元)。
(3)垃圾裝袋搬運,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
2,500元。
(4)垃圾運棄,上述約需1車3.5噸垃圾車(每車實際載運量約1.5
m³),建議1車8,000元。
(5)施作地、壁面水泥砂漿打底(含止水墩),依據現況量測尺寸
合計換算約為5.5 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6
00元,小計14,300元(5.5坪*2,600元)。
(6)施作防水塗料(含塗佈止水墩),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
約為5.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1,800元,小
計9,900元(5.5坪*1,800元)。
(7)鋪設地、壁磚(貼磁磚工資),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
為5.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元,小計1
6,500元(5.5坪*3,000元)。
(8)地、壁磚磁磚(一般30cm*60cm磁磚材料),依據現況量測尺
寸合計換算約為5.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
500元,小計19,250元(5.5坪*3,500元)。
(9)安裝衛浴設備,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
3,000元。
(10)完工清潔,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
0元。

附件二:修復原告所有4樓房屋所受系爭損害所需修補工序工法
   及費用:
(一)系爭4樓客浴室天花板木角材發黴、燈具之燈罩及昱普牌抽
風機損壞,費用合計為19,750元,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
合理行情範圍:
(1)施作必要之保護(如養生膠帶、保護板等),上述約需1工,
建議1工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500元。
(2)拆除受潮之天花板及燈具設備,依據現況量測尺寸為長166c
m*寬150cm,換算約為1坪(不足0.5坪以0.5坪計算),建議1
坪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1,500元。
(3)垃圾裝袋搬運,上述約需0.5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
為2,500元,小計1,250元(0.5*2,500元)。
(4)垃圾運棄,上述約需0.5車3.5噸垃圾車(每車實際載運量約1
.5m³),建議1車8,000元,小計4,000元(0.5車*8,000元)。
(5)重新施作木作塑膠天花板,依據現況量測尺寸換算約為1坪
,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3,500元。
(6)開設抽風機口,上述約需1口,建議1口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
約為500元。
(7)燈具設備,上述約需1組,建議1組1,000元。
(8)抽風機,上述約需1組,建議1組1,000元。
(9)設備安裝工資,上述約需05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
3,000元,小計1,500元(0.5*3,000元)。
(10)完工清潔,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0
元。
(二)系爭4樓相鄰房間天花板及壁面壁癌,費用合計為56,950元
整,以符合一般中等品質市場合理行情範圍:
(1)施作必要之保護(如養生膠帶、保護板等),上述約需1工,
建議1工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500元。
(2)拆除天花板及壁面壁癌至見結構層,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天花
板為長約353cm*寬約127cm、壁面為長約353cm*高270cm,合
計換算約為4.5坪(不足0.5坪以0.5坪計算),建議1坪連工含
管銷成本約為2,500元,小計11,250元(4.5坪*2,500元)。
(3)垃圾裝袋搬運,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
2,500元。
(4)垃圾運棄,上述約需1車3.5噸垃圾車(每車實際載運量約1.5
m³),建議1車8,000元。
(5)重新施作水泥砂漿打底,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4.
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600元,小計11,70
0元(4.5坪*2,600元)。
(6)重新施作水泥砂漿粉光,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4.
5坪,建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小計9,000
元(4.5坪*2,000元)。
(7)塗刷油漆塗料,依據現況量測尺寸合計換算約為4.5坪,建
議1坪連工帶料含管銷成本約為2,000元,小計9,000元(4.5
坪*2,000元)。
(8)完工清潔,上述約需1工,建議1工連工含管銷成本約為3,00
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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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