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12年度,221號
TPEM,112,北秩,221,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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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字第221號
移送 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被移




陳建仁



共同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侯佳吟律師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12年11月27日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23079257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雲陳建仁均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以:
被移送人即現任立法委員范雲,前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12時56 分,於其Facebook臉書官方發文,經同為立法委員參選人羅智 強委任田方倫於112年10月20日至本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報案, 稱范雲在FACEBOOK官方專頁發文「國際人權鬥士分享的馬前總 統下跪中共小秘辛,真是臺灣民主之恥!他說,演講前,馬前 總統要求他不要批評中國」所稱之國際人權鬥士係美國人權基 金會執行長索爾‧哈佛森(Thor Halvorssen,下稱哈佛森),惟 哈佛森已澄清係「外交部人員」而非「馬前總統」,故認為范 雲委員係明知不實而散布,且行政院院長陳建仁受訪時亦表示 :「希望前總統馬英九能夠多聽聽哈佛森的感受,和他做最好 的說明」等語,檢舉前揭2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 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經查:范雲表示 該篇貼文內容有所本,係辦公室小編當天在國際人權鬥士哈佛 森至立法院與跨黨派委員的會議中,親耳聽見中文口譯人員說 哈佛森稱馬前總統要求他不要批評中國,另有提供立法院即席 口譯逐字稿為證,范雲表示係會議後索取錄音檔,發現國際人 權鬥士哈佛森的英文說法是指馬總統的外交部人員要求他不要 批評中國,故即時將貼文用詞改為更精確。范雲另稱FACEBOOK



官方專頁發文,是由其辦公室小編所撰寫,惟小編上傳會請范 雲本人快速看一下,但不會逐字檢查。當天參與該會議的跨黨 派委員林昶佐也有在臉書及記者會表達對馬前總統的不滿。另 當天也在現場聽聞此事的人權工作者吾爾開希也公開表達無法 理解明明馬前總統當年未善待國際人權鬥士,怎麼還反而要 求幫忙人權鬥士發聲的我來道歉。警方詢問行政院院長陳建仁 於10月17日接受媒體聯訪時,針對前揭立法委員范雲之貼文表 示:「希望前總統馬英九能夠多聽聽哈佛森的感受,和他做最 好的說明」等語,並經數家媒體報導,有何說明?被移送人陳 建仁表示是在受訪時針對此事因涉及公共議題所為的客觀評論 ,並無針對特定事件之事實與否表示真偽之意見,上開事務應 屬可受公評之事,並無散布謠言之意圖與事實,更無涉社會秩 序維護法之規定。
㈡查立法委員范雲FACEBOOK官方專頁,確實有檢舉人指稱之貼文 內容(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photo/?fbid=000000 000000000&set=a.000000000000000);另查三立LIVE新聞YOUT UBE頻道於10月19日上傳之哈佛森受訪影片,哈佛森有親口表 示:「而我選擇拒絕當時馬英九政府試圖強加給我的指示」等 語,移送人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第43條 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 管簡易庭裁定」,因未敢擅專,是經移送機關通知被移送人於 說明如前後,業認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情,涉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爰依法移送請本院裁 處等語。
二、相對人答辯意旨略以:
被移送人范雲部分:
本件原因事實經過如下:
 美國「人權基金會」創辦人哈佛森和超過十位國際人權鬥士於 112年10月16日拜訪立法院。由立法院院長及包含被移送人范 雲之數名跨黨派立委共同接見。哈佛森於會議上演講時,公開 分享,自己第一次來臺灣時,遭時任馬英九政府要求不得批評 中國。而會議現場立法院口譯人員翻譯哈佛森口述之經歷,清 楚敘述「在演講一開始的時候馬總統就特別叮嚀我,在我演講 的時候盡量不要批評中國喔,也不要批評中國共產黨。」「所 以我在演講的時候,馬總統,我就看著馬總統,結果呢,他覺 得,他一直希望我不要講。」此均有錄音檔佐證。而被移送人 范雲亦於哈佛森演講當下,親身見聞哈佛森所為上開陳述。會 議結束後,被移送人范雲遂委請臉書小編於被移送人臉書上發 文,分享哈佛森經歷,一開始寫道「馬前總統在他演講前特別 叮嚀:『盡量不要批評中國政府』。」(下稱系爭言論,可參考



附件之錄音及翻譯文)。惟因發文後,馬英九基金會出面反駁 ,被移送人團隊重聽錄音檔,確認哈佛森似有可能係指「馬政 府外交部人員」而似有可能非口譯所稱之馬前總統本人,遂修 正臉書文字,將「馬前總統」改為馬政府,以求精確。⒉被移送人范雲所發布之系爭言論,並無不實,故非謠言;且系 爭言論,並不會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足影響公共之安寧, 從而系爭言論不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客觀 構成要件甚明。實務見解闡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之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需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 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方式呈現,再將該謠言傳佈於公眾,且 該散佈謠言之內容形式上即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 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此由本院112年度北秩字第131號裁定 闡述可知。系爭言論,並非捏造,故非謠言,說明如下:被移 送人係於立法院親身聽聞哈佛森本人之演講,而被移送人嗣後 於臉書上所發表之系爭言論,皆係依據哈佛森演講所述內容以 及現場翻譯人員口譯內容所為,故系爭言論內容並非捏造,而 是有其根據。以下謹摘錄哈佛森演講內容,而當下翻譯人員之 中文翻譯如下:「我第一次到臺灣的時候,我受邀來演講,那 時候馬總統也參加盛會,在演講一開始的時候馬總統就特別叮 嚀我,在我演講的時候盡量不要批評中國喔,也不要批評中國 共產黨。」「那其實外交部也三申五令的提醒我盡量不要批評 對岸,但是我一回到飯店的時候,我反而在我的演講稿裡面加 了很多批評中共的事情,拚命的加拚命的加,所以我在演講的 時候,馬總統,我就看著馬總統,結果呢,他覺得,他一直希 望我不要講。」從而,系爭言論提及「馬前總統在他演講前特 別叮嚀:『盡量不要批評中國政府』。」與翻譯人員所述並無明 顯出入,故被移送人之系爭言論,純為轉述會議上所聽見之內 容,絕非無的放矢、憑空捏造。不論馬英九本人是否有親口要 求哈佛森不要批評中國、馬政府之外交部人員既有明確要求哈 佛森不要批評中國,則考量馬英九身為時任總統,自應就其所 率領之文武百官之言行負最終責任,從而馬政府外交官人員所 為,歸屬於馬英九所為,應尚屬合理:據悉本件告發人羅智強 先生似認為被移送人之系爭言論,「馬前總統」更改為「馬政 府外交部人員」,故被移送人所為臉書上系爭言論有所不實云 云。惟我國總統為全民直選,行政機關首長為總統指派之行政 院長指派,故行政院外交部人員之言行,可視為總統意志之延 伸,總統也應負最終責任。不論馬英九本人是否有親口要求哈 佛森不要批評中國、馬政府外交部人員既有明確要求哈佛森不 要批評中國,則考量馬英九身為時任總統,自應就其所率領之 文武百官之言行負最終責任,從而馬政府外交官人員所為,歸



屬於馬英九所為,應尚屬合理。不論被移送人之系爭言論係表 示「馬政府外交部人員」 或「馬前總統」均無改於「馬政府 外交部人員」確實有要求哈佛森不要批評中國政府之事實。而 當「馬政府外交部人員」要求哈佛森不要批評中國政府時,人 民於口語言談中將「馬政府外交部人員」視為馬英九所指示, 亦無不當。告發人羅智強先生要求人民於言談中明確區分馬英 九本人及馬英九政府,若無法區分即為造謠云云,非但不符民 主國家之運作邏輯,更是濫用警政與司法資源。系爭言論,並 不會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足影響公共之安寧,從而系爭言 論不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條第1項第5款之客觀構成要件 甚明。
被移送人所為係屬政治言論,核屬高價值言論,自應予以最大 程度保護,相關重要實務見解敬供參酌:按憲法法庭112年憲 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闡述:「人民之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 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及促進各種 政治與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健全發展不可或 缺之機制(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參照),受憲法第11條明 文保障。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 述(司法院釋字第577號解釋參照)」、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4362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判決):「言論 自由為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也是民主社 會之基礎,具有實現人格,追求真理和促進民主決策品質之積 極功能。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所定意圖使候選人不當 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事項罪,文義上固僅針對不實言論為 規範客體,然言論是否不實,並非總是一望即知而有待深入查 證,因此,對於選舉期間之政治性不實言論課以刑罰,表面上 雖不無促進選舉資訊正確性之功能,然實際上反而無法避免對 攸關重大公益或公意形成其內容可受公評之高價值政治性言論 產生寒蟬效應。據此以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所規 範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適用,應儘可能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 之意旨,為合憲性法律解釋,力求其適用合憲。司法院釋字第 509號解釋意旨已轉化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之規範意義,藉 以喚醒檢察官之舉證義務,同時也減輕行為人之真實抗辯證明 義務,將法條文義所要求的能證明其為真實降低為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據以重行調整刑法關於誹謗罪之基本規範,得 將公眾對受批評事項之關注,視作捍衛真理等抗辯措施,使言 論自由基本權獲得更大之呼吸空間。相對於此,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104 條之構成要件,以該言論係不實之事、謠言為必 要條件,且無類如刑法第310條第3項將真實與否之舉證責任倒 置予行為人負擔之規定。從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成



罪之證明,自應由檢察官負完全之舉證責任,是檢察官除應證 明客觀上行為人所言之事不實外,且應證明行為人明知所言之 事並非事實,或具真正惡意,猶基於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 意圖,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 播不實之事,且檢察官必須盡其舉證責任,至事實已毫無合理 懷疑之程度,始謂已足。倘行為人所陳述之事實雖損及他人之 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然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行為人 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 真正惡意。又對言論意涵應進行整體意旨之詮釋,不得斷章取 義,倘其語意具多義性,原則上應採有利於行為人之解釋。至 行為人就其陳述之事實是否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應依事件之 特性,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 性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 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且在民主多元之社會,對 於公眾人物或公共事務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為評 論,其違法性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及比例原則,就行為 人行為之態樣、方式及言論之內容與社會公益加以衡量,視其 客觀上是否違反現行法秩序規範所預設之價值而定。同理,在 兩岸關係與國家認同議題上,國內民主多元化社會中對人民在 民主政治意見形成過程之寬容度有極大界限化趨勢下,就攸關 國家安全等重大公益事項,自不宜賦予無調查權之被告過重之 查證義務,以調和使整體法律規範之適用結果,在言論自由之 保障與名譽權之保護相衝突時,能妥適取捨為價值判斷,以維 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整體法價值體系間之和諧,減少矛盾與 衝突,俾利實現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之核心規範保護 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
哈佛森於會議上演講時敘述其於前總統馬英九政府時期來臺灣 ,遭受馬政府要求不得批評中國之經歷。而會議現場立法院口 譯人員翻譯哈佛森口述之經歷,清楚敘述「在演講一開始的時 候馬總統就特別叮嚀我,在我演講的時候盡量不要批評中國喔 ,也不要批評中國共產黨。」此有錄音檔佐證,而被移送人范 雲亦親身見聞上開陳述。本件係於會議結束後,被移送人范雲 委請臉書小編於被移送人臉書上發文分享所聽聞之哈佛森經歷 ;惟因發文後馬英九基金會出面反駁,被移送人團隊重聽錄音 檔,確認哈佛森似並未直指馬英九本人,意即其原文與口譯似 有所不同,為求精確,遂修正臉書文字。惟不論是馬英九本人 、亦或馬英九政府之官員要求哈佛森莫批評中共,考量馬英九 為時任總統,自應就其所率領之文武百官之行負最終責任。從 而馬政府外交官人員所為,歸屬於馬英九所為,應尚屬合理。㈡被移送人陳建仁部分:




⒈查被移送人陳建仁於112年10月17日接受媒體聯訪時,係針對記 者提問:「請問院長怎麼看國際人權鬥士哈佛森表示,過去來 臺時曾被馬政府下令要求他演講時切勿批評中共?」等內容, 發表係為:「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而且臺灣也一向保障每一 個人的言論自由,我們歡迎理念相同的國際人士來到臺灣,也 確保每一個人在臺灣的言論自由,那至於相關的誤解,也希望 馬前總統能夠多多聽聽哈佛森創辦人的感受,跟他做最好的說 明,我想這樣才能夠彰顯臺灣是一個言論自由的國家,我想所 有的誤會都可以從更好的說明來開始,確保臺灣是一個自由民 主、言論自由的國家。」(下稱系爭言論2,可參見「快新聞/ 哈佛森爆馬政府曾要他『別批評中國』 陳建仁馬英九說明清 楚」-民視新聞」影片光碟(網址參見:https://www.youtube .com/watch?v=F9PLg42BSNU,為被移送人所提供)。⒉故被移送人陳建仁所為系爭言論2,乃係針對記者發問之意見表 達,所述內容亦係以倡導我國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為論調,並無 針對特定事件之事實與否表示真偽之意見,自難謂有何毫無事 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失之情事,不該當「謠言」之認定至 明。再查,本件亦無任何事證可證論被移送人主觀上有何明知 為不實事實散發而傳佈於公眾之目的;而客觀上,系爭言論之 內容亦無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等 情。基上,被移送人陳建仁之系爭言論,既非屬「謠言」,且 主觀上亦非基於傳播謠言於眾之目的,更未有相關事證足以證 明於其對媒體發表系爭言論後,有致所見所聞者心生畏懼與恐 慌等情事,則依上開說明,被移送人陳建仁之行為,自與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尚有不符,自無予以 裁罰之餘地。
被移送人陳建仁所發表系爭言論2,因為主觀上不具將明知為不 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眾之惡意,客觀上傳遞之內容,亦不足以 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㈢據上,被移送人2人均不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之違反,請法院能為不罰之諭知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 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此乃刑事訴 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92條所準用,先予說明。又按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 ,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此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規定。再按散佈謠言,足以 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則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明文規定。參之該款之



立法理由為:本條第1項第5款參考違警罰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謠言,乃無事實根據憑 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謂。散佈之方式,不問出於口頭或文字, 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是以,謠言既指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 、無的放矢之行為,則散佈之方式縱然不拘,故在臉書上之發 文當然屬之,且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至所謂「散佈」乃散發 傳佈於公眾之意,即行為人須於主觀上基於將明知或可得為知 屬不實事實卻欲散發傳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 或文字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 文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 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 始足當之。據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成立要 件,必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佈於公 眾之目的,此即屬故意、惡意,並有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 等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方式呈現,再以語言或文 字等傳播方式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之行為,且該散佈謠言 之內容形式上即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 安寧之情形,即構成本條款違序行為。亦即,本條款規定之非 行,行為人須知為不實事實、有散發傳佈於公眾目的,並於客 觀上以外顯之意思表示,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內容方式呈 現,再傳播將該謠言散發傳佈於公眾,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 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之非行,而非 謂客觀上,行為人只要曾有散佈並非事實之內容,即可構成, 應先予說明。
被移送人范雲雖被舉發在其參與立法院內由美國「人權基金會 」創辦人哈佛森拜訪時會議所發表之演講後,在其臉書上公開 分享系爭言論,而系爭言論事後經過其臉書自行編輯,由「馬 前總統在他演講前特別叮嚀:『盡量不要批評中國政府』。」該 句之「馬前總統」更改為「馬政府」等情,但查其業已提出如 附件所示當時會議錄音內容譯文,而依該錄音譯文當時之翻譯 人員確實係以:「...就是我第一次到臺灣的時候,我受邀來 演講,那時候馬總統也參加盛會,在演講一開始的時候馬總統 就特別叮嚀我,在我演講的時候盡量不要批評中國喔,也不要 批評中國共產黨。...」做口頭翻譯,此有卷存照片及截圖、 編輯記錄、可按,則包括被移送人范雲在內之與會立法委員, 若依據現場即時口譯之翻譯內容,而在其臉書發表相關內容言 論,實難認為屬故意在無事實根據下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行 為,且被移送人范雲於臉書發佈系爭言論內容之後,亦陳明: 因為其經馬英九基金會出面反駁,被移送人范雲辦公室團隊重 聽如附件所示錄音檔,始確認哈佛森有可能係指馬應九擔任總



統時之「外交部人員」,而恐非現場口譯所稱之「馬前總統本 人」,遂自行修正其臉書文字之「馬前總統」用語,而改為「 馬政府」,以求精確等語,既然其及所屬辦公室願在自行查證 後,即做系爭言論精確性之修正,更徵被移送人范雲主觀上應 無藉此散佈不實在謠言之故意可言。且查系爭言論內容,雖然 涉及第三人即前總統馬英九,但仍屬具有高度政治性、相對立 色彩政黨或不同政治傾向之執政或在野團隊,彼此間互為政治 性指摘或抗議之性質。核其內容,僅在吸引政治性議題之正、 反立場之輿論辯論,尚無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進而影 響公共安寧之情形。據上,依本件移送意旨及包含當場之錄音 譯文等卷證資料以觀,被移送人范雲固被舉發在其臉書上公開 刊發系爭言論行為,且系爭言論雖經修正,但查其尚無散佈謠 言之故意行為、主要目的經審認亦非在擾亂公共安寧及秩序, 且查無其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其他法律之主觀意圖與客觀 事實,應可認定。
㈢移送意旨另認為被移送人陳建仁,緊接於112年10月17日接受媒 體聯訪時,針對記者提問,而公開發表系爭言論2之事實,認 亦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部分。查系 爭言論2之內容,主要係於闡述:...那至於相關的誤解,也希 望馬前總統能夠多多聽聽哈佛森創辦人的感受,跟他做最好的 說明...等語,固然又提及第三人馬英九前總統,但其並無再 次提及被移送人范雲之系爭言論之內容,縱然以此方式為被移 送人范雲或其他同此類發言之政治人物為緩頰之舉,誠難認即 有何藉此系爭言論2再為散佈謠言之故意、且觀之其目的亦顯 非在擾亂公共安寧及秩序。是以,被移送人陳建仁所為之系爭 言論2之事實,亦無憑空捏造之散佈謠言行為,也無影響公共 安寧情事可言。據上,依本件移送意旨及卷證以觀,被移送人 陳建仁經核並無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情 事,亦已可認定。
四、被移送人2人分別身居我國重要之院長、立委等政府官員及 執政黨政治人物,其所為之任何發表,不論臉書或口頭上回 覆,本會引起媒體輿情廣大關注,而被移送人范雲身為立法 委員及政治人物,想當然爾會對其所特別關注政治相關議題 為迫切、即時之發表,而由於哈佛森演講時之描述方式,加 諸現場口譯人員之翻譯內容表達,導致被移送人范雲最先發 表之系爭言論,係直接對於第三人前總統馬英九個人評論, 形式上固失公允,但被移送人范雲業已即時自行檢視、修正 系爭言論表達方式,應非有故意製造、散佈謠言之舉,亦可 認定。本院參酌被移送人就本件鉅細靡遺之陳述經過及舉證 ,並綜合卷內資料,已經認為均無可證明被移送人2人等有



何明知為不實事實而故意散發傳佈於公眾行為,縱認在臉書 上最初所為之系爭言論內容,確有與真實不相甚符之情事, 誠如前述,被移送人范雲臉書業已做出錯誤修正,不論修正 之方式,究否符合不同政黨所屬人士主觀上之接受或認可, 但本件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構成要件並 不相符。此外,系爭文章內上開不實訊息,其內容亦無足使 見聞者因而產生畏懼或恐慌等集體負面心理,並無因是類內 容之輾轉傳述而造成可見之損害,雖然,我國外交處境特殊 ,外交人員在處理較為敏感外交事務時,如何運用適當語言 、文字或手段、方式,以達到維護我國國家最大民主、和平 、自由、尊嚴等實際利益目標,辛苦亦不足外人道,又關於 外交辭令及手段之妥善使用,本與造就政治議題所需之高度 衝擊性、尖銳對立性用語以讓不同立場有辯論對抗空間之需 求,兩者有所不同,則政治人物在依法嚴格監督之虞,亦應 寬予專業外交人員在執行外交政策目的上,更大可考量及發 揮之空間,以共同創造我國外交尊嚴上最大利益,亦非僅擷 隻字片語即可審酌當時作法適當與否,但誠如前述,系爭言 論並無可認其在臉書上發佈後有因此導致我國發生公共安寧 情事之影響,亦可明確。而被移送人陳建仁所為系爭言論2 ,該性質上較接近欲重申彰顯我國言論自由之好處,本件雖 同遭舉發,但與其關連性低。綜上所述,本件被移送人2人 等所為,經核均尚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 要件不符,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移送機 關所指之行為,均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錄音檔第11分55秒後,哈佛森為下列英文陳述;而立法院中文翻譯則為下列中文翻譯。資料來源:立法院長辦公室錄音檔)11:55~12:12
The first time I came to Taiwan, I was invited to



  give a speech at a conference, and President Ma was   at the conference. And I was asked before the   conference, “Please not criticize China in my   remarks.” Do not take anything negative about the   Communist Chinese in my remarks.13:58~14:11翻譯:
  就是我第一次到臺灣的時候,我受邀來演講,那時候馬總統 也參加盛會,在演講一開始的時候馬總統就特別叮嚀我(本 院勘驗錄音結果:此句中文翻譯講得飛快且聲量不大,僅可 聽見清晰之「馬總統」...),在我演講的時候盡量不要批評 中國喔,也不要批評中國共產黨。 
12:13~12:26
  Of course I heard this being told to me by a member   of the Foreign Ministry, I immediately go back to my hotel and change my speech, and I added so much more about China.
12:27:12~55
  And I remember I gave my speech, and as soon as I   began I look right at President Ma, and I continued   to talk about what I said was the invisible thing in the room nobody wants to talk about, which is the   most criminal, ....,the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world.And about 5 minutes into it, he got up, and he walked out. And suddenly all the people who were   with him got up and they all walked out.14:12~14:35翻譯:
那其實外交部也三申五令的提醒我盡量不要批評對岸,但是 我一回到飯店的時候,我反而在我的演講稿裡面加了很多批 評中共的事情,拚命的加拚命的加,所以我在演講的時候, 馬總統,我就看著馬總統,結果呢,他覺得,他一直希望我 不要講。
14:36~14:49翻譯:
但是我覺得中共呢他是全世界違反人權最嚴重的罪犯,我怎 麼有可能藐視這個事實呢?所以在我演講的時候,大概講不 到5分鐘吧,馬總統就站起來,結果所有的人、隨扈應該也跟 他一起站起來,他們一行人就走了出去。所以、呃、我覺得 其實這是一個事實。 
12:56~13:17
  And the government had given us a driver, and also   put us in a hotel. When I finished my speech, and I



  wanted to leave, the driver said, “I had been   re-assigned, but you can get a taxi.” And then we   got to the hotel,and it’s like, “You’ve been   checked out,and your luggage is here”.15:00~15:23翻譯:
那時候呢我在來參加會議的時候,我本來有一個駕駛會負責 我們的交通事宜,但是後來我要上車的時候,這位駕駛就跟 我說,不好意思喔我已經另有任務了,你可能要搭計程車。 我回到飯店的時候,行李被搬出來,他們說不好意思喔你已 經check out 了,已經不能再住飯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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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