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97號
原 告 蔣平琬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富生活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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