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87號
TCEV,113,中補,8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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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7號
原 告 黎添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幸家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3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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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