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84號
原 告 謝紋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元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