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77號
TCEV,113,中補,77,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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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7號
原 告 吳冠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定穎、紀宥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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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