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439號
TCEV,113,中補,439,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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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9號
原 告 柯大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文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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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