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407號
TCEV,113,中補,407,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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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李阿綢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陳欣梅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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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