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392號
TCEV,113,中補,392,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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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穗綾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3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33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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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