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駿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