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賴俊廷
被 告 馬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00元(即請求被告遷
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調稅籍證明
書所載),至於聲明後段係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萬元部分,為附帶請求
,依法不併算其價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