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原 告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俊祥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泓觀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郭育亨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81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94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