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67號
TCEV,113,中補,267,20240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劉晏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品舒邱莉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
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