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37號
TCEV,113,中補,237,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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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鄧安佑發支付命令(11
2年度司促字第328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係於民國112
年11月20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即不併算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36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
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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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