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36號
TCEV,113,中補,236,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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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惇嵐即許家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86
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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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