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代 理 人 洪銘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光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