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18號
TCEV,113,中補,218,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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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8號
原 告 蔡易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承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2元,應徵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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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