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5號
原 告 林郎宗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78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
8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5,3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