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200號
TCEV,113,中補,20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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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陳鈺勝
送達代收人 吳家誠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冠技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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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