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永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致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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