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37號
TCEV,113,中補,137,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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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7號
原 告 邱祥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蓮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9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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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