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3年度,132號
TCEV,113,中補,132,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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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哲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002,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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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