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 告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清鴻、采日興營造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3人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2028號),惟被告3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
本件應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時間即民國112年11月10日視為起
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
,不併算所附帶請求之孳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萬9,9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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