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號
原 告 莊貴欽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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