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惠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中港分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