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6號
原 告 余曉蕙
一、原告與被告林明鴻即慶鴻水電工程行間損害賠償(建)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