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排水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續簡字,113年度,1號
TCEV,113,中續簡,1,20240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續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紀陳秀葉
訴訟代理人 紀建鵬
相 對 人 鄧聯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修繕排水等事件請求繼續審判,惟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有
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請求繼續審判
者,應繳納第84條第2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修繕排水等事件,於民
國112年12月29日達成和解,相對人並於同日當庭聲請退還裁判
費2/3,此有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3735號審理筆錄、和解筆錄等
各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具狀請求撤銷上開和解筆錄,並請
求就前案繼續審判,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應繳前案已退還之
裁判費新臺幣元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