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76號
原 告 劉英弘
被 告 陳世凱
廖昌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 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中簡 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為憑,故原告之訴不能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