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3年度,196號
TCEV,113,中簡,196,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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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 告 王建平
黃裕玲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 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 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576 號),經被告黃裕玲陳俊傑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 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8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見本 院卷第27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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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