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漏水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4095號
TCEV,112,中補,4095,202401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95號
原 告 黃薏菁
被 告 徐金枝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而以一訴一併請求修復漏水及賠償因漏水所
造成之財產上損害,兩者同屬損害賠償範圍,難謂修復房屋
漏水為主請求,而財產上損害賠償為附帶請求。又訴請容忍
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
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
用之價額核定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容忍
原告進入修繕或自行修繕門牌號碼臺中市○區○村路0段00巷0
0號5樓房屋漏水至樓下即原告房屋,並應賠償原告因上開漏
水所受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萬元。上開聲明均屬財
產權訴訟,其中修繕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修繕預估費用為
30萬元,被告表示對原告預估之修繕費用金額無意見,加計
原告另請求被告賠償之3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