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3997號
TCEV,112,中補,3997,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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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997號
原 告 林明科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彩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550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
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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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