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562號
TCEV,112,中簡,3562,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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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2號
原 告 榮昌霖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水鵬
訴訟代理人 李宥臻
被 告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勝翔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設南投縣○○鄉○○村○○街00巷0號1 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 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是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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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昌霖印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士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