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3237號
TCEV,112,中簡,3237,2024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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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家豪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維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
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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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