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2997號
TCEV,112,中簡,2997,2024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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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清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德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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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