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04號
原 告 莊芷茜即電搖擺唱片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林世承
被 告 台北國際劇團
法定代理人 江佩潔
訴訟代理人 黃柏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具狀主張先前未提出之瑕疵抗辯、抵銷抗辯,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