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2年度,105號
TCEV,112,中簡,105,2024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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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艷紅 住○○市○里區○○路00號13樓之5 送達代收人 周子樂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易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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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